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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抓中水回用 保护黄河流域水资源

作者:中国环境报时间:2022-11-02 08:53:39阅读数:

原标题:立足水资源禀赋 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10月30日通过审议。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的重大举措。

       中华文明的母亲河——黄河“体弱多病”、先天不足。黄河水资源总量不到长江的7%,人均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7%,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80%,远超一般流域40%的生态警戒线。

       近年来,黄河流域各地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大力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有个别地方存在水资源管理欠账多的问题,水资源保护仍需加强。

       个别地方工业用水监管不够。比如,某地区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达到上报量的两倍以上,有关部门对取水许可管理混乱问题缺乏有效监督。比如,某市某水务公司连续12年超量取用黄河水,市水利部门擅自同意此公司违规向工业企业直接供水。个别企业无取水许可或超取水许可,私自违规盗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周边村民饮水困难,取水靠蓄水池。

       黄河流域省份作为农业发达地区,节水灌溉占比普遍低于全国平均值,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相对较低。个别地方沿袭传统种植结构,用水方式粗放,农业取水量连年超指标。还有个别城市不顾水资源禀赋,借引黄灌溉之机行“人工造湖”之实,本该用于农业灌溉的水资源被公园湖截留浪费,多年来灌区农田只能使用地下水灌溉,致使地下水超采问题加剧。

       中水回用落地不力问题在个别地方也较为突出。虽然有关省、市纷纷出台了中水回用利用相关政策或要求,但个别城市尚未按计划开展中水回用配套管网建设或建设进度缓慢。一些水资源使用超载地区的用水项目为了获得取水许可,设计水源为回用中水,实际上出于技术或产品质量要求等考虑,并未按照批复要求使用中水,而是盗采地表水、地下水或是将应急水源作为主要水源使用。与此相对,许多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未落实中水全部回用于工业生产的要求,尾水未经利用直排黄河。

       此外,黄河流域还有个别城市存在小水电整治推进不力问题。个别黄河重要一级支流甚至密布几十座小型水电站,大多数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获得取水许可,很长一段时间未得到有效整改。这些水电站有部分为引水式,建设时未考虑生态流量,在上游来水不足情况下,每年仍从上游水闸大量引水发电,导致部分河段长期脱水。

       水资源是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物质基础。黄河沿线各地要以《黄河保护法》的出台为契机,更加深刻认识保护水资源的重大意义、坚持节约优先绿色发展生产方式,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党中央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将“重在保护”作为一项战略要求,党的二十大明确要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治理,《黄河保护法》也强调要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理念。作为落实这项战略的重要方面,黄河流域各城市要将党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坚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要立足地区水资源禀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黄河流域水资源总体匮乏,且水资源在流域内分布不均衡。沿黄各城市要本着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决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按照“三线一单”管住空间布局,调整产业和贸易结构,加快推广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步伐,推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增效,支持企业加大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加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同时,沿黄各城市应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尤其是水资源使用超载地区应加强自查,审慎上马高耗水项目。立足实际积极整治小水电。坚决纠正违规“人工造湖”,推动被挤占的生态引水逐步恢复。有关部门要提高水资源利用执法工作质量,加强对用水大户的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严查超计划用水、违规盗采水资源等问题,切实担负起水资源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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