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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改造,能否豁免环评?

作者:网络时间:2020-09-29 09:46:02阅读数:

近日,有行业从业者在广东生态环境厅咨询污水处理厂改造提标是否可以豁免环评的问题,如下:
问:本污水处理厂改造计划把出水标准由《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提高至《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利用原项目空地新增二次提升泵房、磁混凝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等构筑物,拆除现状污泥脱水机房和储泥池,利用原有用地重新建设,并升级设备),项目升级改造不新增用.2、项目提标改造后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不变,排放标准变严格,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改造污泥脱水间,污泥脱水含水率由原来80%以下降到60%以下。以上改造是否豁免环评。
回复:您好!生活污水处理厂改造提标工程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96项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广东生态环境厅)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5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全部

/

96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

其他

/

97

工业废水处理

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

其他

/

98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和利用

/

全部

/

表1:节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什么是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的法律制度。
       凡领域内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不是一般的预测评价,它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各种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中,它是一项决定建设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污水处理改造项目能否豁免环评?

       根据表1节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内容,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并没有环评豁免的选项,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工业废水处理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项目都需要重新编制环评报告书,其他情况编制环评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所以,牵扯到项目重大变动的项目也是需要重新编制环评文件(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类),根据原项目的等级重新编制,在2019年年底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了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如下:


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 行)
       适用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规模500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废水处理工艺变化或进水水质、水量变化,导致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5.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污泥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污泥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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